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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舞
WTO
规则之剑
——中国首例针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调查
甘肃定西日报记者
王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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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在中国加入
WTO
的背景之下,中国企业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事例屡见不鲜,由于经验和准备不足,以及对
WTO
规则的陌生,而使中国企业屡屡遭受损失的事例更是频频见诸报端。这次中国企业针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初裁获胜,相当于中国企业运用
WTO
规则,对欧盟杀了一招漂亮的“回马枪”,更预示着中国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已日益变得理智和成熟。只有与狼共舞,才会学会制胜于狼的本领。
这次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是由定西市的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4
省区
7
家企业联合发起,全国另
10
家企业(其中有定西市的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会宁县的甘肃祁连雪淀粉工贸公司)支持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本案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申请,
2006
年
2
月
6
日立案,
8
月
18
日经商务部初裁胜诉,宣告了此反倾销案暂告一段落。本案立案时间仅用了
2
个月,是我国商务部立案最短的反倾销案。国内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此初裁结果使我国数百万马铃薯种植农户得益,使省内
30
多家马铃薯加工企业直接受益。
2006
年
8
月
18
日,商务部公布了国内第一起涉农产品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的初裁结果,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在
35
%—
57.1
%之间。至此,甘肃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次主动参与的对外反倾销案初裁获得了胜利。这是继甘肃省第一例对外反倾销“丁苯橡胶”案获胜之后,甘肃企业又一起获准反倾销立案调查并获胜的案例。这也是商务部首次初裁国外进口农产品倾销,是中国企业在农产品领域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开展的反倾销,符合
WTO
《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
争端背景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马铃薯加工领域开始快速发展,大量地从欧盟有关成员国中引进了先进的马铃薯加工设备,使马铃薯淀粉的加工水平和质量得到快速提高。而在近十几年的时间内,由于该产业在我国的兴起,对欧盟有关成员国的相关淀粉产品产生了影响,加之欧盟各成员国的马铃薯加工设备目前依旧处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水平,其产品质量和加工水平大体与我国相当,甚至略低于我国水平,所以欧盟淀粉产品在我国已不存在竞争优势。另外,欧盟国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先是以高价大量地出售给我国马铃薯淀粉,后又因其成员国内淀粉企业的饱和,淀粉机械销售困难,所以将比较先进的马铃薯淀粉成套加工设备大量地出口到我国,使我国的马铃薯淀粉加工水平得到快速提高。
欧盟有关成员国先是以昂贵的价格出口给我国先进的加工设备,待我国的加工能力发展起来后,又觉得对它们的淀粉产品出口造成了影响,所以趁我国淀粉企业刚刚形成产能,但还不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时候,不惜血本,低价向我国倾销其马铃薯淀粉产品,想以此彻底打压和部分摧毁我国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重新取得其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的产品销售市场。
倾销危害
鉴于以上原因,自
2002
年
3
月以来,原产于欧盟有关成员国的马铃薯淀粉便以远远低于当地
500
美元
/
吨的成本价格向我国大量倾销,而且倾销幅度逐年加大,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的差额即单位毛利逐年减少。仅以甘肃兴达公司而言,
2003
年比
2002
年同期相比,出口量减少了
26.44%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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