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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催生了物权法?
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06 17:14:57

“钉子户”催生了物权法?
王长华
    正如孙志刚之死导致了《收容条例》这一明显的不合时宜的“恶法”被废止一样,物权法的诞生,其间也饱含了不知多少所谓“钉子户”的辛酸和眼泪。
    其实,“钉子户”这个称谓,绝不是“钉子户”他们自封的桂冠。相反,人们从这个称呼里,却读出了侮辱和歧视。试想,祖祖辈辈谋生在某一座城市的某一个角落。突然有一天,却被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某一权威部门宣布,为了“公共利益”,你所居住的这个住宅地要被政府征用,且语气不容商量,给的补偿也仅仅是象征性的,根本无法在异地再修筑个遮风避雨的所在。于是,抗争、愤怒、不满,拒不搬迁——“钉子户”在当代中国,就是这样被制造出来的!接下来,是代表政府的各个权力部门“齐抓共管”,动用各种强硬手段,对“钉子户”进行强行拆迁——这样的有关“钉子户”的故事,在当代中国的几乎每一座城市,几乎每一天都在上演着,他们构成了中国在城市化过程中最常见的风景!用法言法语来诠释的话,这是“公权”对“私权”的剥夺和侵犯!问题是,这种明目张胆的剥夺却是以神圣的“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
    弱肉强食、强者欺凌弱者,这样的规则被人们痛诟为是“丛林法则”。这种法则是在人类没有进化到人的时候所遵循的法则,而人类进化为人和使用了法律是人类文明化的标志之一。人类使用法律的目的之一是削高填低,损不公以求公平。也就是说,法律的天然本意是追求公平和保护弱者。但从古到今,人们习见的现象却是,弱者的权益经常得到侵犯。尤其是在涉及到“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之时,“私人”天然地成了“公共”的牺牲品。
    有学者指出,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方面,最具特殊意义的是私有财产权。财产权是一个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保证。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是空话。蔑视财产权,将导致蔑视人的安全与生命。
    对财产权最常见的偏见是,财产权是富有者的专利,是偏向于富人的。然而,历史一再证明,财产权不只是富人的权利,更是穷人的权利。一般说来,富人总是拥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或是金钱,或是权力)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倒是穷人更需要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财产权都首先是穷人的权利。只有财产权牢不可破,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如果财产权对穷人真的有害,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为穷人争得财产权而“抛头颅,洒热血”。
    普通的、平等的、私人化的财产权与专横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受到节制。正因为财产权对社会大多数人(包括穷人)有利,统治者才不愿让平民百姓享受这一权利。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再穷苦的人,他的寒舍叶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这说明他认识到了财产权对于穷人的极端重要性。相比之下,我们看到的是,十八和十九世纪中国皇帝指挥军队大规模的“抄家”。任何豪宅大院,风不能进,雨不能进,但皇帝却可以随意进出。这一历史现象说明,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享受的人越少,受益的人越少;享受的人越多,受益者越多;所有人都享受,则所有的人都受益。
    一位新闻人指出,近年来,面对四处风起云涌的“拆迁运动”,有中国人自嘲“china”就是“拆哪”。如此“原音重现”,虽有夸张、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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