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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 “执行难”。为此,该院执行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听证”。2007年4月2日,法院对该案提出的执行异议举行执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异议人赵志刚、利害关系人伍翻唤、申请执行人马国民各自进行了举证、辩论和陈述,听证主持人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和认证,最后裁决驳回案外人赵志刚提出的执行异议。同时,听证会还邀请了赵志刚的居住地元头坪村村支部书记权新林、村委会主任王新林旁听,使一起执行难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同时,还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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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在何处?
王长华
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平均每年处理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案件大约450万件左右,而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案件大约250万件,也就是说,从全国范围来看,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说:“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执行难是我国社会的特有现象。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霍夫利法官说:“绝大多数的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这是由于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
而德国柏林的夏洛登堡法院案件的执行率为15%至20%。对此,该法院法长的解释是:“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因此,“执行不能”在其他国家是存在的,而“执行难”在其他国家则基本没有(当然这不绝对)。所以“执行难”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共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其概括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当然,执行难还表现在,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导致执行不畅;执行财产的权属状况不明无法执行;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展开;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使这两类执行案件执结率极低;法院执行人员素质低下,态度消极、官僚主义、利益驱动等;执行力量薄弱(装备不足,人员不足);裁决书制作简单,说理不明,依据不足,证据认定达不到“优势感”,造成无法执行;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独立现象严重,执行活动难以展开;法院片面追求执结率造成执行敷衍;执行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差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造成执行难的根源分别存在于案件当事人、社会和法院这三方中。
破解执行难要靠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是无庸置疑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顽疾,仅有健全的法律体制和通畅的执行工作体制也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各级党委的领导重视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协助,必须要有健康的社会公众心理,尊重法院裁决的良好道德观念,还要有社会各界的关注、研究和投入等。
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逐步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有司法界的制度创新,有法学界的理论推动,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建言献策,在不久的将来,“执行难”这块悬在人们头上的乌云终会烟消云散,消弭于司法权威的光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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