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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4月26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间,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此时,被告又一次外出,法庭办案人员几次传唤都吃了“闭门羹”,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困境。在此期间,申请人李进祥因办理退休事宜又与单位发生冲突,与单位领导大吵大闹,对法庭办案人员也意见很大,认为案件执行不力,而王瑞亮母亲称儿子儿媳关系紧张,儿子外出杳无音信,儿媳要与其离婚,全是法庭把她儿子逼走所致。商家对出让方迟迟不交出土地也颇有微词,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一触即发。很明显,如果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那么,则应铲除王瑞亮在承包地上所种的全部树苗,这样做,虽说顾全了招商引资的大局,但王瑞亮数年的心血将会付之东流,社会效果可想而知。但如果找不见王瑞亮,没有王瑞亮的配合,则案件执行遥遥无期,又会牵动招商引资大局。案件执行在此打了一个“死结”,办案人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到底怎么办!院长听取了办案人员的汇报后,认为本案不仅是一件重大的“涉农”案件,更是一件关乎地方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案件,对这种影响大、标的大、牵扯面广、季节性强的案件,一定要转变工作思路,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办案人员不能坐等,而是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心系群众,心系大局,打通环节,一方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春季植树造林急需树苗的大好时机,务求案件执行上的突破。为此,他与办案人员周密部署,制定了两套具体的执行方案:一方面是办案人员需要多方摸清被执行人的下落,利用其春节回家过年之机做好其工作,帮其联系树苗销路;另一方面,院长主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利用春季植树造林之机,与县林业局联系“就地消化”被执行人的树苗,以争取案件的最终执行。方案既已明确,重在落实。果然,“年关”将至,被执行人王瑞亮回家了,经办案人员做好工作,他自己积极联系售出了价值1.8万元的侧柏,执行工作有了一点起色。同时,院长与县林业局积极协商也取得了进展。节后上班的第一天,院长即邀请县林业局和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赶赴执行现场,召开执行现场会,当场达成协议:县林业局经估价核算,最终同意以13.2万元价格接受被执行人王瑞亮所植金丝柳1.8万余株,红瑞木3.8万余株,侧柏0.18万余株,用于本地春季植树造林。此时此刻,所有在场人都深深地松了一口气,申请人李进祥与被申请人王瑞亮也终于露出满意的微笑,双方相互握手言和。王瑞亮也因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夫妻言归于好;商家也表示满意。一起执行案件,达到了各方共赢的效果。
县林业局与王瑞亮就树苗达成协议,使执行工作告一段落,但案件的执行并不停留于此。为了使各方切实履行协议,院长要求办案人员处理好善后事宜,防止协议履行过程中再发生纠纷。为此,县林业局派出技术员现场监督树苗挖运,运费由王瑞亮负担,树苗运送到县林业局指定的地点清点验收;由林业局将款项拨付至法院帐户再行支付;履行期限从2007年3月15日至3月20日,全部将树苗移出后交付土地;首阳法庭办案人员负责现场监督进度,保证案件不折不扣得到了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切实得到了维护。
该院院长文学斌对这起执行案件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这是法院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次成功尝试,也是法院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庭能力建设的一次具体实践。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首阳人民法庭的办案同志,在运用法律、平衡当事群众利益冲突的同时,司法观念有了新的转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具体个案的意识有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在处理案件和说服群众的过程中,树立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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