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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能否破解执行难题?
——从典型案例看法院如何兑现“法律白条”
本报记者 王长华
[核心提示] 法官绝不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而是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每一名法官都应当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辩法析理的宣传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面对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法官要知难而进,具有全局眼光和大局意识,切实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把积极稳妥地做群众工作作为执行工作的立足点和攻坚克难的致胜法宝。只有胸怀大局,胸怀群众,才能做好执行工作,才能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么,执行就是这道防线最为坚固的一部分。如果连这道防线也被突破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将会遭到崩溃。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当“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普遍性难题时,作为法律人,应该将探究的视野拓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间。因为,中国古代先贤孟子说得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执行作为诉讼程序当中最后一道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所有的矛盾冲突几乎都集中在这里,需要得到最终解决。最常见的情景是,诉讼双方的矛盾冲突在这时发展到顶点。而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赢得清楚,输得明白,进而捍卫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这成了考量法官娴熟运用法律的试金石。最近,由陇西县人民法院执行终结的一桩案件,不仅成功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使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都得到了有效保护,而且最具有戏剧性色彩的是,通常在执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被执行人,还向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以示感谢。这个案例无疑成了解剖“执行难”的一个绝好标本。
典型案件考量执行能力
原告李进祥系陇西县良种场职工,已到退休年龄,由于前几年单位效益不好,面临失业境地,就于2001年承包了本单位位于首阳镇河湾的20余亩土地,以劳抵资,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2002年,正当农忙时节,家中突然遭遇变故。从此,李进祥一蹶不振,健康每况愈下,尤其是大脑受到刺激,整天疯疯癫癫,根本无法劳作,承包地面临荒芜的危险。经好心人的劝慰,2003年3月,李进祥把土地转包给了首阳镇碉堡村的村民王瑞亮。王瑞亮是一个地道的农民,又是一个精明的生意人,他打算借西部大开发和退耕还林的东风,在承包的土地上培育名贵树苗。生意一定,他即走南闯北四处联系,托亲访友多方打听,历时数月,经人指点,终于在陕西杨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高价引进了金丝柳、红瑞木二种适用于当地土壤栽培的树种,树籽如期下种,且出苗齐全,王瑞亮满心欢喜。然而,在 “非典”期间,王瑞亮在药材生意上栽了一个大跟头,几十吨药材一夜之间血本无归,一时间,逼债的人踩断了门槛,王瑞亮已无暇顾及百般呵护的长势良好的树苗了,就只好雇人看护树苗,他本人出去躲债。给李进祥的承包费,只按期交了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都还拖欠着,而三年的承包期已经快满了。就在这时,该承包地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被依法出让,陇原中天现代农业生态园区开发项目作为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脚这块土地。一边是新项目开工急需腾出土地,一边是王瑞亮的树苗联系不到合适的销路,另一边是李进祥的合法权益急需得到法律保护。一时间,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千头万绪,找不到解决的办法。李进祥只好向陇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瑞亮交回土地,清除所种的树苗,并付清承包费8800元。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