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闻网3月24日电 题:述评:从今天低保的实施看西北明天的发展
本网实习生:吴明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我国现在仍有千万计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加入到这一群体中来。因此怎样解决好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便成了今天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否做好这一工作这将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团结安定和经济的继续繁荣发展。
而西部在济发展速度较全国相对落后的今天,低保制度实施的普及性与公平性更备受世人关注。一般而言,一个地方低保实施的水平是与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水平相挂钩的。我们很难期望,哪一天西部的某一个城市或地方能达到北京、上海或广州等沿海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低保水平。但是,我们也知道如果一个地方的低保水平低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或长期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将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在西部财政普遍叫苦的今天,如何平衡好当地生产的发展和低保投入二者的关系,将成为考验西部地方各级政府和领导们的一道难题。而在这项工作中,西北五省的举措令人欣慰。
早在2005年,陕西就开始农村低保制度,尽管标准比较低,但在全国是比较早的。陕西省长袁纯清在做客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全国“两会”联合访谈时谈到,今年陕西将加大力度,原来不知道国家有支持农村低保政策的出台,现在打算用5年的时间覆盖全省农村,到2010年全省189万农村生活困难群众都将享受到低保保障。
据悉,陕西省城市低保今年将向四个方面推进:一是要实现应保尽保:按照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要求,落实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政策,切实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保”起来。二是分类施保: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对城市“三无”人员、家中有危重病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低保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防止和克服“低保金”平均发放。三是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医疗救助办法,积极配合教育、建设、司法等部门落实好低保对象住房、子女上学和法律援助的社会救助工作。四是规范管理:通过在基层建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制度、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考勤制度和跟踪调查核实收入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合理的家庭收入审核办法和措施。
据悉,截至2005年底,甘肃省低保资金投入已达到5.8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3.64亿元,省级财政投入1.1亿元,市县财政列支计划1.1亿元。甘肃省低保对象达67.4万人,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目前,兰州市5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230元;永登县等22县(市、区)提高至173元;西峰区等3县提高至160元;凉州区等6县提高至156元;会宁县等50县提高至138元。
今年,甘肃省政府在财政明显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依然决定继2005、2006年城市低保标准连续两年提高10%、平均标准达到153元后,从2007年1月起,甘肃省城市低保标准将在去年基础上,再提高10%。此次提标后,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将达到168元(每人每月)。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还联合下发了《关于2007年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0%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甘肃省各市州做好城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的低保排查和审批工作。
据甘肃省民政厅厅长梁国安介绍,2006年10月,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目前,全省已有12个市、州71个县(市、区)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其余2个最贫困的市也在所辖区内开展了试点工作,计划在今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甘肃全省领取保障金的农村低保对象就有31万人,发放保障资金1767万元,月人均补差19元。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于2006年起在甘肃农村全面试行,极大地保障了农村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标准。具体内容是:省级财政将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市(州)、县(区、市)财政分别负担其余部分补助金。
该试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内容。一是规定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以下称”两户”)的保障标准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二是在家庭收入计算时,”两户”享受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节育奖励金等所有的奖励及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方面的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目前,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制定了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积极帮助享受低保的”两户”家庭,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送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两户”低保工作。
据悉,宁夏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已经8年,先后5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截至去年年底,覆盖人群已达到21.8万人。
宁夏农村从今年1月1日起,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683元的近23万特困人口,将和城市贫困户一样按月领到不低于35元的低保金。据悉,2003年宁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向22.8万农村特困人口发放了救助证。从2005年开始,宁夏又在全区7个县(区)试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6年扩大到14个县(区),人口覆盖8万人。今年,这项政策将全面推开,惠及全区所有县(区)的绝对贫困人口,在农村全面推行低保制度,将大大提高农村特困人口的救助水平。
青海省城市低保工作在2003年就取得突破性进展,到去年11月底,全省51个县(市、区、行委)实现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全省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率达99%。为了全面贯彻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精神,青海省在保证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的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把一些州县地方所办企业的下岗职工、新增“农转非”人员中的贫困人口,以及暂时不能分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时不能安置工作的退伍士兵纳入低保范围。
据悉,自2006年青海省实现“应保尽保”目标以后,截至10月底,全省已有17.16万人被纳入低保范围。十六大召开后,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高度重视低保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迅速结合青海省省情对低保对象范围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核实后决定,今后要进一步扩大低保对象范围,将一些州县地方所办的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逐步进入破产程序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而新增加的“农转非”人口中的部分贫困人口等纳入低保范围。
在农村,青海省历经3年探索完善,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制度。这是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第24个省份。
今年青海省农牧区采取低标准起步,不扩大覆盖面,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建立起青海省农村低保的基本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再逐步完善。同时,对因病、因残、家庭无劳动力、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也给予了重点保障,在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同时再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据悉,青海今年对低保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将坚持分类施保、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货币化发放等原则,由各乡镇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两次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在新疆,2006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2005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新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水平,各地根据经济情况的不同,补助标准的提高不能低于11元,该标准提高从7月1日开始实行,领取方法保持不变。据自治区民政厅低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自1998年新疆实施低保制度以来,先后进行了一次低保金标准提高和一次低保补助标准提高的工作,此次是新疆第二次对低保补助标准进行提高。
这意味着原来乌鲁木齐市无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从每月只有156元的低保金和10元的粮油水电补助,共计166元的收入,提升到现在的每人每月177元的收入。该负责人说,此次提高补助标准的范围为现有的低保对象,截至2005年底,新疆低保对象已达到62.8万人。
据悉,此次对低保补助标准的调整,是依据自治区居民收入水平、工资标准、物价上涨情况和自治区财政情况确定的。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此外,新疆农村低保制度也在农村着手进行。据了解,目前克拉玛依市、和丰县、福海县、鄯善县4个县市已经开始实行农村低保试点,5605名农村特困人员享受了农村低保待遇,月发放低保资金19.66万元,月人均补助44.9元。
在财政普遍比较困难的前提下,西北各级人民政府依量力而行,把救助困难家庭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的最低生活标准放在第一位,这充分体现了西北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崇高理念。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里搞经济现代化建设,如果没有一个和谐的社会作为基础,一切美好的愿望都只能是一句空话。西北各级人民政府衷心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宗旨,让我们看到了西北的明天,将是蓬勃发展的明天。(完)